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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秀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腊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下旬,被告人腊某某伙同米某某(已判刑)、付某某(已判刑)、“毛胡子”(在逃),经过事先预谋,以给合阳籍被害人姚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利用云南省泸水县称杆乡双奎地村村民亚某某的户口本,由付某某冒充亚某某,米某某冒充亚某某的女儿胡某某甲,“毛胡子”冒充胡某某甲的表哥,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现金67000元,被告人腊某某分得赃款8000元,米某某分得赃款10000元,被告人付某某分得赃款3000元,后米某某到合阳以胡某某甲的名字与姚某某登记结婚并生活,2013年5月米某某在同姚某某回到云南后趁机逃脱。被告人腊某某已将所分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也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王*联系被告人腊某某给被害人姚某某介绍对象,几天后被告人腊某某叫过去见面,王*即与被害人姚某某、姚某某丙去云南相亲。被告人腊某某联系“毛胡子”(在逃)让其找个女孩,并与“毛胡子”约定事成后要彩礼钱的十分之一作为好处费。“毛胡子”便找到米某某、付某某经过预谋,利用付某某同村村民亚某某的户口本,由付某某冒充亚某某,付某某的妻子冒充亚某某的妻子边阿妹,米某某冒充亚某某的女儿胡某某甲,“毛胡子”冒充胡某某甲的表哥,以“胡某某甲”与姚某某订婚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某现金67000元,米某某来到合阳以“胡某某甲”的名字与姚某某登记结婚。2013年5月米某某和姚某某回到云南后找借口逃走。被告人腊某某得赃款8000元,付某某得现金3000元,米某某得现金11000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到案后米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已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案件线索来源证明,2013年5月25日,合阳县百良镇南尹村村民姚某某甲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儿子姚某某被米某某、付某某、腊某某、“毛胡子”(在逃)等人以婚姻诈骗的方式骗取现金67000元。

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明,腊某某,男,白族,生于1964年1月16日,云南省泸水县洛本卓乡保登村人,2013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4月3日11时55分,云南省泸水县公安局六库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公开查缉过程中发现在逃人员腊某某,遂将其抓获。

4、泸水县看守所羁押证明书证明,2014年4月3日被告人腊某某被寄押在泸水县看守所,4月10日带离该所。

5、户籍证明信证明,腊某某,生于1964年1月16日,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被害人姚某某陈述,2012年11月18日晚他和舅舅姚某某丙、王*到了泸水县六库镇,王*联系腊某某过来说事。第四天下午一个络腮胡男人领着“胡某某甲”来了,腊某某介绍说络腮胡是他的朋友,然后络腮胡说“胡某某甲”是他表妹,王*看了“胡某某甲”的户口本,他和“胡某某甲”聊了会双方同意了这门亲事。第二天早上他们六个人坐车去称杆乡,在街道买礼品时络腮胡和“胡某某甲”不见了,后络腮胡回来带着一个汉族男子,他们到“胡某某甲”家见到她的假父母,他给了“胡某某甲”1000元的喜欢钱,后双方说定彩礼为6万元,另外约定给络腮胡1000元、腊某某3000元、王*2000元的好处费。他们在称杆乡的旅社住了几天等“胡某某甲”办理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办好后到六库镇他从银行卡上取钱给了假*某某61000元、腊某某3000元,然后他和姚某某丙带“胡某某甲”回到合阳领了结婚证共同生活。“胡某某甲”从六库镇走时将1000元喜欢钱让他保管,回到合阳又要走了。他在合阳才给了王*2000元。2013年5月“胡某某甲”说她父亲病了,两人一起去云南看望,在六库镇的宾馆住了三天“胡某某甲”借故离开再联系不上,他找到假*某某家发现其未生病,意识到是婚姻诈骗,就在泸水县到处找“胡某某甲”,最后了解到“胡某某甲”冒用别人的户口,他父亲就报案了。

7、证人姚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他通过同村的姚某某乙认识了王*,就托付王*给儿子姚某某介绍个媳妇。2012年11月的一天,王*联系他让去云南相亲,随后他让妻弟姚某某丙与姚某某、王*一块去。过了五、六天姚某某丙给他打电话说事成了,彩礼定下6万元让他汇7万元,他随后在县城农行给姚某某汇了7万元,汇款后第三天他们领着“胡某某甲”回来了,他儿子就和“胡某某甲”领了结婚证举行了仪式。2013年5月初,“胡某某甲”说她父亲病了和姚某某去了云南,5月11日晚上高峰打电话说“胡某某甲”失踪了,在当地派出所查询证明“胡某某甲”是冒名顶替的。

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底,姚某某乙见他弟媳是云南人便让他给姚某某介绍个云南的媳妇,后姚某某乙带着姚某某的父亲姚某某甲来找他说事,并答应给他些好处,他就联系了其弟媳的表哥腊某某,几天后腊某某说有合适人让过去看。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他和姚某某、姚某某丙到了云南省泸水县六库镇,腊某某带着“毛胡子”和一个女子(即米某某)来见面,米某某拿出户口本给姚某某看,双方都愿意。随后六个人去女方(即付某某)的家里见其父母,商量后确定彩礼为6万元。后来还从派出所开出女方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办理单子,他们都相信了。姚某某给了“毛胡子”61000元钱,“毛胡子”拿了1000元,将其余60000元交给付某某,又给了腊某某5000元的好处费,姚某某带米某某回到合阳后结婚了,后来姚某某也给了他2000元。2013年5月14日姚某某甲给他说儿媳妇联系不上了,他当时意识到是婚姻诈骗。

证人胡某某甲(云南省泸水县称杆乡双奎地村一组人)的证言证明,他与边阿*、亚某某系同村人,两人几年前离婚了,边阿*把两个女儿带到外地再没有回来过,但边阿*的户口还在村里,亚某某也再婚了,亚某某没有嫁过女儿,民警给他看的照片不是亚某某的女儿胡某某甲。

证人姚某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0日左右,他和外甥姚某某、介绍人王*去云南给姚某某说媳妇,王*联系了云南的介绍人腊某某,腊某某带了一个女娃和一个30多岁的络腮胡男子到旅馆来见面,说络腮胡男子是女娃的表哥,后来他们还去了女娃家见了其父母,说定彩礼钱为6万元,另外给女娃1000元的喜欢钱,给腊某某3000元、表哥1000元的好处费,还要求女娃家人到当地派出所开了户口证明,后在旅馆将钱都给了,他和姚某某就带女娃回到合阳。王*的2000元是回到合阳才给的。

证人姚某某乙的证言证明,她介绍同村的姚某某甲认识了王*,让王*从云南给姚某某介绍个媳妇,后来他们就直接说事她再没有参与。2012年5月份她听姚某某母亲说儿媳妇在云南跑了。

8、米某某、付某某、边阿妹、亚某某、胡某某甲的户口复印件证明,付某某与亚某某不是同一人,米某某与胡某某甲也不是同一人。

9、姚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明细清单证明,姚某某在2012年11月26日支取了现金69700元。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姚某某分别从10张不同女性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罪犯米某某、付某某和被告人腊某某为诈骗自己的人;同案罪犯付某某分别从10张不同女性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同案罪犯米某某和被告人腊某某;同案罪犯米某某、证人王*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腊某某。

1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同案罪犯米某某以“胡某某甲”的身份和被害人姚某某于2012年12月4日登记结婚。

12、同案罪犯米某某供述,2012年11月份一天,她经朋友小*介绍认识了一个叫阿*的男子,阿*提出介绍她给外地人做老婆,事成后给她2万元,她同意了。当天阿*介绍她认识了一个男人,让她把这个人叫表哥,相亲时听表哥的安排。第二天假表哥(即“毛胡子”)带她去六库镇宾馆见面,之前安排她给别人说自己叫胡某某甲,与姚某某见面后两人都同意,又带她去付某某家说付某某和妻子是她的假父亲母亲,姚某某、王*、姚某某的舅父以及腊某某随后也来了,听到他们说定彩礼钱是6万多元,接着姚某某给了她1000元喜欢钱。等到星期一假表哥让付某某和另外一个老头带她去派出所办理身份证、照相,之后回到宾馆,姚某某出去返回将一个用报纸包着的东西放在床上,付某某放在自己的包里,她将姚某某给的1000元给了姚某某,付某某给了她一个本子和一张单子说是路上购车票要用,她随后就和姚某某回到合阳并用胡某某甲的名字和姚某某登记结婚了。到合阳后假表哥给她打电话说收到钱了,给她打1万元,她同意了,后来她将打到银行卡上的钱取出花完了。2013年5月她和姚某某回到云南在六库镇找借口走了。一个月后她和小*在六库镇的夏摇桥碰见了姚某某,姚某某就让她说清俩人的事还打电话,她以为姚某某打电话报警,就给小*说自己骗了姚某某,姚某某拉住不让她走,小*的男朋友过来打了姚某某,她就和小*走了。她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诈骗。

13、同案罪犯付某某供述,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他在秤杆街上赶集碰到马普拉底村外号叫“毛胡子”的男人,“毛胡子”让他假装亚某某一起合伙骗人钱,答应事成后给他3000元,他同意了。过了两天“毛胡子”带着腊某某、米某某和一个汉族男子到他家,让他假装亚某某,他媳妇假装边阿妹,米某某假装亚某某和边阿妹的女儿胡某某甲,并说亚某某的真户口本在其手里,让米某某和外地小伙子相亲结婚,外地人来后让他将亚某某的户口本给他们看,要问他户口上的儿子就说上学去了,腊某某还让他不要害怕,事成后给他3000元。“毛胡子”在他家门外将亚某某的户口本给了他,四个人就走了。又过了两天,他们和三个陕西男子来到他家,说其中一个叫姚某某的要和胡某某甲结婚,他假装父亲要彩礼钱,并给他们看了亚某某的户口本,“毛胡子”和腊某某跟他们说彩礼,他在旁边没有说话,最后说定6万元。过了几天他们又来叫他去六库镇取钱,姚某某取来钱给他,他也没数,在姚某某带假胡某某甲走后毛胡子将钱要走给了他3000元。亚某某与他同村,边阿妹是亚某某的前妻,几年前二人离婚了。“毛胡子”从哪弄来亚某某的户口本他不知道。他将所得的3000元日常花了,他是贪图小便宜才这样做的。2013年5月的一天,姚某某来他家找假胡某某甲,并说他们两人一起来云南看望父亲,在六库镇“胡某某甲”偷偷离开找不到了,他让姚某某再去找人,把姚某某赶走了。

14、被告人腊某某供述,2012年10月份,王*打电话让他在云南给陕西的小伙找个女孩做老婆,他答应后找到一个三十多岁离了婚的。一星期后王*就带人来到泸水县六库镇,与他在居住的宾馆见面,但嫌他找的人不合适,他就打电话给“毛胡子”说有陕西小伙找老婆,问有无小女孩来见个面,第二天下午“毛胡子”带了一个女孩来宾馆见面,双方都同意。见面的第二天几个人去女孩的家里,到秤杆乡的街上都下了车,小伙子去买东西,“毛胡子”说女孩的爸爸来了,让父女二人先回家,他看见女孩和一个老头走了,随后“毛胡子”带他们上山去女孩家。见到女孩的父母王*提出要看户口本,女孩的爸爸拿出户口本给王*和小伙看,王*又要女孩的身份证说领结婚证用,“毛胡子”说星期一去派出所办个身份证明,又说女孩的爸爸要彩礼钱,商量后说定彩礼为6万元。星期一“毛胡子”带女孩去派出所开身份证明回来他们都返回六库镇,小伙取来钱后“毛胡子”把钱装进女孩爸爸的包里,女孩爸爸给了女孩1000元和身份证明,王*就带他们走了。他出去从小伙手里要了3000元好处,随后“毛胡子”给了他5000元,他就走了。他找“毛胡子”介绍女孩时说清要彩礼钱的十分之一作为好处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腊某某伙同米某某、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6.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腊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腊某某与以假身份出现的同案罪犯米某某、付某某等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共同犯罪之主犯,但被告人腊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鉴于被告人腊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腊某某所骗取的现金应责令其予以退赔并返还给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腊某某与同案罪犯米某某、付某某将骗取的现金6.7万元(包括同案罪犯米某某已退赔的1万元)予以退赔并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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