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自2014年4月份以来,多次窜至澄城县、蒲城县,采取冒充烟酒店老板熟人,以赊账买烟为由给烟酒店拨打电话,取得烟酒店老板、售货员的信任,先后九次骗取价值22510元的香烟共计65条,并将所骗香烟全部变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某之行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