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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邹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澄城县院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武*某、邹某某伙同武*甲(已被判刑)、武*乙(已被判刑)、郑某某(已被判刑)、武*丙(已被判刑)、王某某(已被判刑)、郭某某(已被判刑)、武*丁(已被判刑)、牛某某(已被判刑)、李*(已被判刑)经事先预谋,采取雇佣社会人员冒充工人、虚报工人人数和工资数额之手段,骗取工人工资预借兑付款(生活费)70000元。破案后,涉案赃款已被全部追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武*甲、武*乙、郑某某、武*丙、王某某、郭某某、武*丁、牛某某、李*、李*、张*、杨某某、张*、赵某某等证人证言、武*乙提供清单、兑付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尧头镇政府情况说明、借条、承诺书、武*甲提供的清单、合作协议、澄城*有限公司证明一份、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邹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地,采取隐瞒新力*公司已全部付清武*甲工人工资等费用的事实,雇佣虚假工人、虚构工人欠薪、虚张声势等手段,在澄城县人民政府落实实际情况前共同骗取澄城县人民政府信任,由澄城县人民政府牵头筹集资金,代为垫付虚假工人生活费,且数额巨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武*某、邹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2万元;

二、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2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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