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编造给孩子看病,自己摩托车坏掉的理由,骗走蒲城县龙阳镇某某村王某某大运牌DY125-10两轮摩托车一辆,后将摩托车变卖,获赃款挥霍。该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350元。二、2014年6月14日,被告人丁某某编造自己摩托车没油,无法回家的理由,骗走蒲城县龙阳镇某某村郭某某富士达电动摩托车一辆,后将摩托车变卖,获赃款挥霍。该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240元。三、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丁某某编造孩子在渭南看病,借摩托车回家取钱的理由,骗走蒲城县龙池村某某村张某某的轻骑牌QM110-3A两轮摩托车一辆,后将摩托车变卖,获赃款挥霍。该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120元。四、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编造给孩子看病,借摩托车回家取钱的理由,骗走大荔县张家乡某某村任某某家国威鹰剑150两轮摩托车一辆,后将摩托车变卖,获赃款挥霍。该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140元。

另查明,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丁某某的亲属已给各被害人全部退赔了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行驶证、购车收据、保修凭证的复印件,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蒲价认鉴(2014)4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书,被告人丁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被害人郭某某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平时表现证明及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其亲属全部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且有坦白情节,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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