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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指控被被告人靳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靳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字(2014)第155号起诉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靳某某与贺*通过网络认识,后被告人靳某某提出帮贺*索要朱*欠贺*的12000元,二人于3月16日前往安徽省六安市朱*的老家,未见到朱*。二人返回大荔后,被告人靳某某谎称为了给贺*付债,雇人砸了朱*的家,骗取了贺*20000元,用于自己挥霍。后又谎称和贺*一块做贩西瓜生意,骗取了贺*30000元,用于自己挥霍。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靳某某编造将朱*带到西安雇人需要费用,要求贺*父亲贺拴得打了一张12000元的欠条。后被告人靳某某又以处理欠条之事为借口,从贺拴得处骗得现金500元,从贺*处骗得现金2000元,用于自己挥霍。

被告人靳某某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靳某某与贺*在一网吧闲聊时认识,在得知贺*的前姐夫朱*欠贺*12000元工资后,被告人靳某某提出帮助贺*讨债,贺*同意后,二人于2014年3月16日共同前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朱*家,但未见到朱*。二人返回大荔后,被告人靳某某虚构为了给贺*讨债其已雇人砸朱*家需要费用的事实,骗取贺*人民币20000元。之后,又谎称与贺*合伙贩卖西瓜需要资金,骗取贺*人民币30000元。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靳某某以其已雇人将朱*绑架到西安需要费用为由,诱骗贺*的父亲贺拴得书写了一张12000元的欠条,次日,被告人靳某某又编造为收回欠条而花费的理由,骗取贺拴得现金500元,骗取贺*现金2000元。

上述被告人靳某某共骗得现金52500元,均用于自己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贺*陈述。两个月之前他在网吧认识靳某某,给他说朱*欠他工钱的事,他说可以帮忙要回来。贺*就给了靳某某7000元费用,他俩一块去了朱*安徽的家,没见到朱*人。在安徽期间,靳说7000元花完了,让再给他买个7000元的戒指和3000元凑够1万元,他就从卡里取了1万元,给他用6999元买戒指,另外3000元给了靳某某。这3000元靳某某用来吃饭、坐车、买烟等花了。给他买戒指,想着人家好心给他要钱去,看下个戒指没钱买,就替他买下了,他也说算借的,日后归还。回到大荔后靳某某说他找人把朱*家砸了,要2万元费用,他说砸朱*家后没几天,朱*就给贺*的卡上汇款了,就信了靳的话,具体砸没砸也不知道,就用其父亲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取了2万元给他。过了几天靳某某说可以跟他做生意卖西瓜,贺*就从亲戚朋友中凑了3万分多次给靳某某,后才知道他没有卖西瓜,问他要钱,他说把钱放了高利贷。5月9日他突然说让人把朱*绑架到了西安,又要1万元经费。他说没有钱,靳就去他家找他父母,5月10日靳*几个人从贺*家回来说贺*他爸以房抵押打了12000元的欠条,并威胁说如果找不到钱就有人把他父母从家赶出来,让给他拿点钱,他摆平这事。贺*分两次给了靳某某2000元。昨天他爸和朱*通过电话,得知朱*在上海没有被绑架,才知道被靳某某骗了。

2、被告人贺栓得陈述:3月份,贺*给家里要了7000元说和一个伙计去安徽找朱*要钱。后又要钱说贩西瓜,要了8000元。5月初的一天晚上12点多,靳某某和两个小伙到他家,说把朱*绑架到了西安,要1.5万元的费用。因担心朱*真的出事,也怕牵扯到他儿子,给他们写了1.2万元的欠条。第二天他又要了500元,后来他侄儿给朱*打通电话说人在上海没有被绑架,有人去他家要过账属实。想着借条还在对方手中,他们都是被靳某某骗了。*某某一直找各种那个理由先后向他儿子贺*要了5万多元现金,他纯粹是骗钱哩,就报了案。

3、证人向超智证言:

前几天晚上大概23时许,他兄弟樊*和任创业跟靳某某在许庄要钱,好像是别人欠靳某某的钱。后来樊*给我打电话说是那家人没有钱,要打欠条,他想着为给靳某某好要欠账,就说直接让那家人打了一张欠他钱的欠条。

4、证人任创业证言:

大约5月9号,他和樊*碰见靳某某,让其偿还欠向超智的钱,靳某某说给他老板贺*打电话能要到钱,让他和樊*配合,就说为了要贺*打工钱,他们已把朱*从上海绑架到西安,要1万元费用。靳某某把他俩带到梦想网吧见到贺*,靳某某指着他和樊*说把人弄回来了,要费用。贺*没有钱,靳某某就要了贺*父亲的电话,他们三人去了贺*家,靳某某还是让他俩配合要钱。后来靳某某和贺*他爸说好打了欠向超智12000元的欠条。

5、证人樊*证言:

辉*对贺*说雇他和任*将欠他钱的人绑架到西安了,让贺*给他和任*1万元的费用,给贺*父亲也是这么说的。他知道辉*是骗贺*的,当时他和任*也是想让辉*尽快把钱还了,所以也没想太多,就向贺*及家人要钱,因为辉*欠他超*的钱,他超*说过,要是碰见辉*就让他赶紧还钱,他和任*也想帮超*把钱要回来。

6、书证,贺拴得书写的欠条。

向超智提供的贺栓得5月9日所打的欠条一张。证明贺拴得书写了欠向志*12000元的欠据。

7、贺*提供3月18日的两张飞机票登机牌。

证明贺*、靳某某于2014年3月16日从咸阳经合肥到六安市,同年3月18日从六安市乘坐飞机到咸阳的事实。

8、账户交易明细。

证明2014年3月16日、3月17日贺*卡支付现金6999.9元、3000元;3月19日,贺拴得账户取款2万元。另**在3月16日向贺*转款3000元,3月19日向贺*转款3000元。

9、手机短信信息。

证明贺*账户自2014年3月20日至4月9日,有贺*、张*、王*等人给贺*转入现金共计25400元,证实贺*钱的来源有贺*等人。

10、户籍证明

靳某某,男,生于1987年4月10日,住大荔县朝邑镇霸一村92号。

11、被告人靳某某供述

大约两个月前,他和贺*在县城梦想网吧上网认识。之后贺*说他在上海打工时的前姐夫朱*欠他12000元的工钱,他说能帮贺*要账,贺就从家里拿了7000元给他,他就买了两张飞机票,他俩一块去安徽朱*家所在县城。闲逛时,在金店他看上了一个金戒指,标价6999元,贺*就主动帮他买了。然后他让贺*再给3000元现金,凑够整数。这3000元他与贺*共同花费了,主要在吃饭、买烟及雇车方面。到了朱*家,没有见到朱*,他给朱*的母亲说了狠话,让他们尽快还钱,然后就走了。后来还骗贺*说雇人砸了朱*的家花费了2万元,让给钱。贺*就联系家里人,等他们回到大荔,贺*从卡里取了2万元交给他。后来想贺*这么好骗,就又想了个主意,骗他让他出3万元一块做西瓜生意,贺就向朋友借钱分几次给了靳某某,靳把这3万元放高利贷借出去了。后来他碰到任*和另一个小伙,任*让他还欠志*的1万元,他没有钱还,就让他俩配合,编造把人绑架到西安的谎言让贺*父亲写了个12000的欠条。第二天,他又想了个向贺*家骗钱的办法,他给贺*说志*是社会上的闲人,可能会收利息,他已花了500元给志*买了些烟,让志*不会要利息,说完他就向贺*父亲要了500元。过了几天,贺*父亲知道了朱*根本没被带到西安的事情,让他帮忙把欠条要回,他又编造了花钱向志*要回欠条的事情,又向贺*要了2000元。在许庄十字口他被警察拦住带到派出所。

开始他说自己出钱帮忙要钱,只是想试探一下贺*是什么样的人,结果发现贺*是一个老实人,然后想用贺*的钱出去玩,后来想从贺*身上弄点钱花,就编造找人砸朱*的家和卖瓜的假话骗了贺*好几万,他将这些钱都输了。他没有正式工作也没有经济来源,好几次对贺*说借他的钱也是骗他的,目的也是为了顺利从他手里要点钱因为其根本没有能力还钱。他现在知道错了,想让家人找钱尽快给贺*把钱还上。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欺骗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用于其个人挥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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