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等二人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4)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王*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日、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建议补充侦查一次。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安**,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朱*,被害人马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月2日早8时许,被告人王**、杨某某伙同另一名涉案人员刘**(女,身份不详,在逃,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F6型轿车,在华县城新华路**联通公司营业部门前,由被告人杨某某装成一名因出车祸来华县找亲戚的南方人,巧遇受害人王**,后杨某某以听不懂当地方言为由,让被害人王**帮其接听电话,又带被害人至华县图书馆附近,见到本案另一名被告人王**(自称是华**通局副局长王*),后两名被告人相互饰演双簧,将被害人骗至华县子仪路阳光小区门前附近,以兑换外币的形式需要找银行熟人帮忙为由,到华县子仪路十字东**建行附近找到本案另一名涉案人员刘**(假扮建设银行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王**信任后,二被告人又将被害人骗至子仪路华泰商务酒店8106房间内,相互拉托,互相饰演双簧,最后以兑换外币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王**现金210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枚,钻石戒指一枚,白金手链一条。经鉴定,被骗首饰总价值14309元。2、2013年7月3日早,被告人王**、杨某某伙同刘**在蒲城县广场南边,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骗得被害人马某某现金14400元,金手链一条,金**一对,金戒指一枚,金**珠一个。经鉴定,被骗首饰总价值11044.2元。3、2013年7月4日早,被告人王**、杨某某伙同刘**,在澄城**一小学门前附近,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赵**现金80000元,金戒指两枚,金**一个,金坠子一个。经鉴定,被骗首饰总价值20258.76元。被告人王**、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流窜作案,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4—6年量刑。

被告人杨某某、王*甲均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属实。辩解:第一起犯罪的诈骗金额只有20200元,首饰只有金戒指一枚、金手链一条,已经分别退赔13000元共计26000元;第二起犯罪的诈骗金额只有8000元,没有首饰;第三起犯罪的诈骗金额只有28000元,首饰只有金手镯一个。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某某能当庭认罪;2、被告人杨某某在第一起诈骗犯罪中退赔13000元;3、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认定涉案财物和犯罪金额。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王*甲涉嫌罪名不持异议;2、本案涉案财物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应依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确定被告人的涉案金额;3、被告人王*甲认罪态度较好,并向被害人王*乙退赔现金13000元;4、本案犯意不是被告人王*甲提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甲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7月2日早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王*甲伙同刘**(女,身份不详,在逃,另案处理)经过事先预谋合伙诈骗,并购买了冥币十沓、千元秘鲁币99张等,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F6型轿车,从贵州省窜至华县,按照各自分工,由被告人杨某某装成一名因出车祸来华县找亲戚的南方人,在华县城新华路**联通公司营业部门前巧遇被害人王*乙,后被告人杨某某以听不懂当地方言为由,让被害人王*乙帮其接听电话,又带被害人至华县图书馆附近,见到本案另一名被告人王*甲(自称是华**通局副局长王*),后两名被告人相互饰演双簧,将被害人骗至华县子仪路阳光小区门前附近,被告人杨某某以秘鲁币冒充英镑,让帮忙兑换人民币,并许诺给予报酬,被告人王*甲便以帮忙兑换为由拿着被告人杨某某给的一张千元面额的外币带被害人到银行找熟人鉴定外币真假和如何兑换,后到华县子仪路十字东**建行附近找到本案另一名涉案人员刘**(假扮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刘**称该外币为真英镑,每千元面额能兑换人民币10400元,但银行要收取20%的手续费,如通过她兑换能免掉手续费,被告人王*甲便以合伙赚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乙信任后,二被告人又将被害人骗至子仪路华泰商务酒店8106房间内,相互拉托,互相饰演双簧,被告人王*甲拿出数沓事先准备好的冥币,上下各放一张百元人民币,让被害人取钱合伙兑换,让被害人王*乙信以为真,最后以押现金和首饰兑换外币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王*乙现金210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枚,钻石戒指一枚,白金手链一条。被告人王*甲便假装到银行兑换外币,并以到银行签字为由,骗被害人离开酒店,后三人携款及首饰驾车逃离。经鉴定,被骗首饰总价值14309元。案破后,被告人王*甲、杨某某家属分别向公安机关退赔赃款13000元,已返还被害人王*乙。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王*乙报案,公安人员于2013年8月8日21时左右,在商洛市滨江快捷酒店附近将被告人王*甲、杨某某抓获;2、被害人王*乙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3年7月2日早上7时多,她去华县新华东路路北联通营业厅给手机交话费,在门口碰见一说南方普通话的中年男子,说送海鲜时在渭南出了车祸,到华县找他父亲的战友帮忙处理事,称听不懂地方话,让帮忙接个电话,并给了她300元感谢费,她接电话后对方一男子说在华**书馆,该男子以不认识路为由,让带他过去,后她二人坐出租车到华**书馆门前,见到一自称华**通局副局长王*的当地男子,开一辆深色轿车,又以找人为由,将她拉到子仪路阳光小区门前,自称王*的男子进去后说人不在,那南方人说在渭南出事了,急需用钱,身上没有人民币,就带了些英镑,让她和王*在银行找个熟人给兑换,事后给感谢费。然后南方人给了她一张1000元面额的英镑,王*就开车拉她到了子仪路十字电信营业厅门口,然后从建行门前南边过来一着正装的女子,自称银行工作人员,找王*帮忙要车,后王*让其辨别那张1000元外币及兑换数额,那女的看后说是英镑,1000元面值的能换10400元人民币左右,但银行要收20%的手续费等,她私人兑换就省了这些费用,但不能让别人知道,然后就走了。王*和她商量说帮忙给南方人把钱兑换了,免收手续费的事不给说,完后他二人分了这笔钱,她就同意了。三人见面后,拿她的身份证在华泰商务酒店开了间房说事,王*说他拿英镑去换,南方人说他不放心,让压些钱,王*就出去拿了一个塑料袋,里面装了十几万现金,南方人还是不放心,王*就让她再拿些钱,她就联系她朋友冯**和她姐各给她办的卡上各打了10000元,她从银行把钱取来后,南方人还觉得钱少不放心,王*又从口袋拿出几千元,并把手表也卸下了,让她也把身上值钱东西拿出来,她就把包里的1000多元掏出来,还把三个戒指、一个手链也给了南方人。南方人同意后让王*去兑换钱,她和南方人在房间等,后南方人说他是外地人带那么多钱不安全,不能让别人知道,让把手机关了,她就关了手机。过了一会,王*给南方人打电话说钱换好了让她过去签字,她就跑到建行,但没见王*和车,就感觉不对劲,赶紧返回酒店,服务员说人已经走了,她到房间就看见她的手机扔在床上,才知道被骗了,即向公安机关报案;3、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诈骗作案现场方位情况并经二被告人指认属实;4、华县**中心估价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害人王*乙被骗黄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枚,钻石戒指一枚,白金手链一条,总价值14309元;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害人王*乙辨认,被告人王*甲、杨某某就是合伙诈骗她现金及首饰的两个人;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二被告人作案所用黑色比亚迪F6轿车一辆及真车牌一副,假车牌三副,身份证六张,1000元面值秘鲁币99张,冥币十沓,百元人民币两张,被告人王*甲所穿无衔军装一套,被告人杨某某所穿衣服一套;7、高速路出入口车辆抓拍图像证明,二被告人驾驶作案车辆出入高速路情况;8、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材料证明,涉案人员刘**身份情况无法核实,查找未果;9、交、领款条证明,二被告人亲属各退赔现金13000元,已返还被害人王*乙;10、丹寨县公安局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甲在其辖区内暂未发现犯罪记录;1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于1988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12、被告人杨某某、王*甲供述证明2013年7月2日早,他们和刘**事先预谋,合伙骗取被害人王*乙现金及首饰的详细经过。与上述证据所证事实基本一致。

二、2013年7月3日早,被告人杨某某、王*甲伙同刘*甲,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F6型轿车,窜至蒲城县广场南边,采用同样手段,由被告人杨某某假扮一名出车祸的外地人,急于找到他父亲在蒲城的老战友,骗被害人马某某将其带至蒲城县税务局附近,见到另一名被告人王*甲(自称蒲**通局副局长王*),两名被告人相互饰演双簧,以兑换外币的形式需要找银行熟人帮忙为由,到蒲城县医院对面的中**行附近,找到另一名涉案人员刘*甲(假扮银行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二被告人又将被害人骗至蒲城县重泉路国豪商务酒店210房间,互演双簧,相互拉托,最后以押现金和首饰兑换外币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14400元,金手链一条,金**一对,金戒指一枚,金**珠一个后驾车逃离。经鉴定,被骗首饰总价值11044.2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系被害人马某某报案;2、被害人马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3年7月3日早7时左右,她在蒲城县广场南边碰见一自称姓杨操南方普通话的男子,说做海鲜生意,在临潼附近出了车祸,一死一重伤,因听不懂当地方言,让带他去地税局找其父亲的老战友张*帮忙,找到人后给她1000元,她就答应了。然后他们做出租车到地税局门口见到一个叫王*的人,自称蒲**通局副局长,穿一身未带军衔的军服,说开车带他们去找人,拉到庙前路中段,王*下车出去一会,回来后说张*人病了在西安化疗。**姓男子说他有事急需用钱,手里有英镑,想拿50张到中行换人民币,让她和王*帮忙兑换,她二人怀疑英镑真假,就一块到县医院对面的中行,王*打电话叫来一穿银行工作服的女子,那女子看后说是真的,在银行每张英镑可以换13800元,但收800元手续费,2000元外贸交易费,建议私人兑换能免掉费用。王*就跟她商量一起兑换,挣取差价,然后她俩接了那男子,到重泉路国豪商务酒店开了210房间,就说她们想办法给那男子兑换,王*先出去拿了20万,她也回家拿了一张存折,全取后共13900元,又从身上掏了500元,共计14400元,那杨姓男子又让她把身上首饰押在宾馆,她就将随身的金手链一条,金**一对,金戒指一枚,金**一个,也押了。王*先拿英镑去银行兑换,过了一会给那男的打电话说让她去银行按指印,她就去了银行但没见人,返回后那杨姓男子也跑了,她才知道上当,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3、证人王**证明,她和马某某系好友,平时经常在一起聊天,也知道马某某平日戴*戒指、金手镯、金**、转运珠、金项链,后来听说其佩戴的首饰被人骗走了;4、证人刘*乙证明,她和马某某系好友,几乎天天见面,也知道马某某平日佩戴*项链、金戒指、金手镯、金**珠、金**,后来听说她的首饰被人骗走了;5、中**银行借记卡资料查询单证明,案发当日马某某的银行借记卡上分四次取款13900元;6、现场示意图证明,诈骗作案现场方位情况等;7、华县**中心估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骗金手链一条,金**一对,金戒指一枚,金**珠一个,总价值11044.2元;8、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害人马某某辨认并当面指认,二被告人就是诈骗她现金、首饰的其中两个男人;9、宾馆及高速路车辆抓拍图像证明,二被告人驾驶作案轿车出入蒲城县高速路收费站的视频截图及在蒲城县一宾馆内诈骗被害人的视频截图情况;10、被告人杨某某、王**当庭供述承认案发当日他们在蒲城县和张**合谋诈骗被害人马某某现金的事实经过。

三、2013年7月4日早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王*甲伙同刘*甲,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F6型轿车,窜至澄城**一小学门前附近,采用同样手段,由被告人杨某某装成一名因出车祸到澄城县找亲戚的南方人,巧遇被害人赵某某,以听不懂当地方言为由,让被害人帮其接电话,又将其带至澄城县医院,见到另一名被告人王*甲(自称是澄城县交通局王**),二被告人相互饰演双簧,将被害人赵某某带至澄城县古徽街七路一工行附近,找到本案另一名涉案人员刘*甲(假扮银行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二被告人又将被害人先后骗至澄城县名人印象茶馆和人和酒店内,相互拉托,饰演双簧,最后以押现金和首饰兑换外币的形式,骗取被害人赵**现金80000元,金戒指两枚,金**一个,金坠子一个后驾车逃离。经鉴定,被骗首饰总价值20258.76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系被害人赵某某报案;2、被害人赵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3年7月4日早上9时左右,她从澄城县西五路家里出去交话费,走到城**小学门前附近碰见一说外地普通话的秃顶男子,说做海鲜生意在铜川出了车祸,一死两重伤,到澄城县找父亲的老战友帮忙,因听不懂当地方言,让帮忙接个电话,并给她交了100元话费,她就答应了。接电话后对方说在县医院门口,那男的让带他过去,她们到县医院后经过联系,有一40多岁较胖男子出来,自称是澄城县交通局王局长,穿一身未带军衔的军服,说那男子找的张叔叔开的广告公司都转给他了,然后开了一辆小车带他们去找人,到古徽街8路一巷口,王局长一人下车找人,回来后说人病了在西安化疗。那外地男子就哭了,王局长便安慰并问他们能帮忙不,男子说贩海鲜出了车祸急需用钱,手里有英镑,让她和王*帮忙兑换,王局长说他银行有熟人能帮上忙,然后要了一张英镑,开车拉上她到县城古徽街7路一工行附近,打电话叫来一30多岁留长发女子,说是工行郭主任,并让那女子看外币真假,那女子看后说是真的,在银行每张英镑可以换1万多元,但收两三千元手续费,熟人兑换可以免了,说完就走了。王局长就跟她说合伙私人兑换,挣手续费,她就同意了,然后她俩接了那男子,在8路附近一家名人印象茶馆说事,外地人让她俩拿钱作抵押才放心将英镑交给她们,王局长先出去拿了1万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并和她回家取了两张存折共8万元,全取后外地人带他俩到6路人和酒店开了一间房,王局长将1万元现金及银行卡还有一些首饰交给外地人,她也将8万元现金及随身带的金戒指两枚,金**一个,金坠子一个给了外地人,然后王局长拿外地人的英镑去找郭主任兑换,她和外地人在房间等,过了一会王局长给那男的打电话说让她去银行按指印,她就去了银行但没见人,银行也没有郭主任,返回酒店也已人去楼空,才知道上当,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3、证人王**、罗某某证明,他们和赵某某系邻居,天天都见面,赵某某平日佩戴金**、金坠子、金戒指两个,后来听说这些首饰被人骗走了;4、中**银行取款凭条、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证明,案发当日赵某某从该行支取现金8万元;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害人赵某某辨认并当面指认,二被告人就是诈骗她现金、首饰的其中两个男人;6、现场示意图证明诈骗作案现场方位情况等;7、茶馆视频及澄城县城车辆视频截图、高速路车辆抓拍图像证明二被告人驾驶车辆进入澄城县县城、出入高速收费站的视频截图情况及在澄城县一茶馆诈骗被害人的相关视频情况;8、华县**中心估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骗金戒指两枚,金**一个,金吊坠一个,总价值20258.76元;9、被告人杨某某、王**当庭供述承认案发当日他们在澄城县和张**合谋诈骗被害人赵某某现金及首饰的事实经过。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王*甲共参与诈骗作案3起,诈骗总金额161011.9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行为积极,作用相当,且同案犯在逃,故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虽有部分退赔情节,但均不能如实供述全部诈骗事实,认罪态度不好,且大部分赃款未退赔,又系流窜、多次作案,被告人杨某某亦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均予以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王**、杨某某提出的“第一起犯罪的诈骗金额只有20200元,首饰只有金戒指一枚、金手链一条;第二起犯罪的诈骗金额只有8000元,没有首饰;第三起犯罪的诈骗金额只有28000元,首饰仅有金手镯一个”之辩解意见,从全案证据看,各被害人被骗后当即报案,所陈述的被骗手段一致,且多次陈述稳定,又有其他相关证据在卷证实,应认定各被害人陈述客观真实;而二被告人从最初否认二三起犯罪事实到当庭虽然承认基本事实,但否认涉案财物数量及犯罪金额,说明二被告人均未如实供述案件全部事实,认罪态度不好,故对其辩解意见均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王**、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应依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确定被告人的涉案金额,且被告人王**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依法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

二、被告人王*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

三、作案工具冥币十沓、千元秘鲁币九十九张、百元人民币二张、身份证六张、衣服两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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