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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5)第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化审理,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伙同李*甲(现在逃)二人商议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李*甲让冯某某联系将本村的王某某作为女方诱饵,被告人李*某负责物色男方被害人。之后被告人李*某即通过别人介绍,找到华县高塘镇南麦村北麦组的被害人张*某,以将王某某给其子张*介绍婚姻为由,伙同李*甲、冯某某等人骗取钱财。7月15日被告人李*某让张*雇车到洛南县冯某某家见了王某某,后又拉王某某到华县看家并商定结婚事宜,议定彩礼40000元,女方见面礼1000元及跑路费等,先后多次从张*某处骗取现金共计4320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得赃款37900元,李*甲得赃款3300元,冯某某得赃款500元,王某某得赃款1500元。被害人张*某得知上当受骗后于2011年10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被告人李*某列为网上逃犯。2014年7月13日,蒲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县城东风路邮政储蓄银行内将被告人李*某抓获,临时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7月16日移送华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王某某、冯某某、岳某某、任某某、张*、李*、岳*、张*、张*、杨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信,被告人李*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介绍婚姻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得赃最多,属本案主犯,且主观恶性较深,亦未退赔,无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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