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武*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庭审中,被告人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党**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吕*。2013年5月26日,在渭南市*豪家具城处,被告人党**使用户名为张*的假房产证作抵押,向被害人吕*借款100000元。经该吕同意扣除3000元利息后,实际出借被告人97000元。同年8月31日,被告人党**再次向被害人吕*借款110000元,并承诺用妻子张*琼名下的房产作抵押。经吕*同意扣除3300元利息后,实际出借被告人106700元。同年9月初,在临渭区西一路盛泰宾馆房间内,被告人党**将户名为妻子张*琼的两套假房产证交给被害人吕*,用于上述借款的抵押。借款到期之后,被告人一直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至今未还款。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党**供述,证明2011年2月某天,薛*给党**打电话讲,称有人用张*的房产证作抵押贷款。党**到薛*在渭南市西四路与东风大街十字口向东200米路南顺达旅社(飞武广告二楼)后,贷款的人走了,但是留下了房产证。通过录像认出了贷款的人叫闫小*,党**将假房产证拿走。2012年,经过朋友介绍,党**认识了吕*。2013年4、5月份的时候,张*拿其房产证作抵押从党**处借过5000元。党**平时出借钱用别人名字为便于要钱。借条上用叶*的名字,因该叶在党**店里租过车。2013年5月26日,未经张*的同意,党**用张*的房产证在临渭区孝义镇雅豪家具城作抵押从吕*处借款10万元。该证的内容为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1050106015-21-2-2010-1号,房屋所有权人:张*,房屋地点: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1号公园天下2号楼2010室,登记时间2010年7月22日,建筑面积130.25平方。同年8月31日,党**向吕*借款11万元,并提出用张*的房产证作抵押借款,在借条上写有“抵押物:两套房产证”。同年9月份,吕*在临渭区西一路盛泰宾馆找党**让还钱时,因为党**没有钱,将薛*转交党**户主为张*的两本假房产证给吕*作抵押。这两套房产证为“1、渭房产权登有字第5075826号,房屋所有权人:张*,房屋地点: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358号,房屋2栋,房号501室,房屋总层数6层,所在楼层5层,建筑面积132.82平方。2、西安房产权雁塔字第010C25631024号,房屋所有权人:张*,房屋地点: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57号,登记时间2010年6月22日,建筑面积165.72平方,套内建筑面积148.46平方”。

2、被害人吕*的陈述,证明2012年的3月,吕*经朋友介绍认识党*。2013年5月26日,党*在临渭区孝义镇雅豪家具城吕*处,给吕*拿出名为张*的房产证。该证的房子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1号公园天下2楼2010室,面积130.25平方。吕*同意党*将该房产证作抵押向党*出借10万元现金。吕*扣除了一个月利息3000元后,将97000元现金交给党*。同年8月31日党*向吕*借款11万,并在借据上注明抵押物“两套房产证”。吕*扣除一个月利息3300元,实际给党*106700元。同年9月10日左右,吕*在西一路盛泰宾馆找到党*要求归还借款。党*将名为其妻子张*两套假房产证给吕*并承诺,如果到期不还,他愿意将房产证过户到吕*的名下。之后,吕*多次打电话找党*要钱,党*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直到现在他也没有给吕*归还一分钱借款。后吕*发现三个证都是假的,就联系不上党*。

3、证人马*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初的一天,马*和吕*到渭南市临渭区西一路盛泰宾馆内找党武*要求还钱。党武*给二人两个名为张*的房产证做抵押。

4、证人张*琼证言,证明张*琼与党武安是夫妻。张*琼不清楚党武安用假房产证从吕*中处抵押贷款的事。两套写有张*琼名字的房产证1、渭房产权登有字第5075826号,房屋所有权人:张*琼,房屋地点: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358号,房屋2栋,房号501室,房屋总层数6层,所在楼层5层,建筑面积132.82平方。2、西安房产权雁塔字第010C25631024号,房屋所有权人:张*琼,房屋地点: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57号,登记时间2010年6月22日,建筑面积165.72平方,套内建筑面积148.46平方。张*琼均没有见过。张*琼不认识叶*,不知道与党武安的关系。

5、证人邢*的证言,证明邢*自2007年搬到顺达旅社(飞武广告二楼)居住至今。邢*没有将房子租住给其他人。邢*也不认识薛*。从2007年到现在,邢*住的这房子没有人开过寄卖行。

6、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至7月份,杨*在渭南市西一路党**开的凯**赁公司工作。党**出借的钱有几笔的债权人用杨*的名字,党**称借款人太熟,没办法增加利息。党**给别人说钱是杨*的,让借款人写杨*名字好增加利息,借条全在党**手里。

7、证人孙*证言,证明孙*现在经营的小政汽车装饰美容中心是2012年8月从党武安手里接的,原名叫车美饰汽车美容中心。闫*是其四姑的孩子,大**。孙*不清楚是否在党武安店里工作。2012年大年初二因肝硬化腹水死亡。孙*不认识薛*,也没听说过。

8、现场指认、辨认笔录,证明党武*辨认张*;吕*辨认党武*;马*辨认党武*;党武*辨认闫小*。党武*指认从薛*卖行拿回张怡琼房产证的地点位于渭南市西四路与东风街十字口东100米路南飞武广告二楼。

9、西安、渭南房*理中心查询记录证明无*、张*相关房产信息。

10、党*借款借据复印件及还款计划书,证明2013年5月26日借吕*10万元,抵押物为张*房屋产权。2013年8月31日借吕*11万元,抵押物为张*琼名下的两套房产证。2013年12月20日党*向吕*出具还款计划书。

11、闫*死亡注销证明,证明2010年11月11日闫*因疾病死亡。

12、临渭*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张*辛市镇疙瘩高村张西组人,该张长期在外,与家庭无联系。

13、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李*是顺达旅行社负责人。2007年至今,渭南市西四路与东风大街十字向东200米左右顺达旅行社“飞武广告二楼”一直由邢*及其丈夫杨*租住,期间从未将该房屋转租他人居住使用,李*不认识叫薛*的人,该房附近周边也没有一个叫薛*或在二楼开寄卖行的人。

14、物品清单及房产证三本,证明党武*涉案三本房产证记载内容。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1050106015-21-2-2010-1号,房屋所有权人:张德德,房屋地点: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1号公园天下2号楼2010室,登记时间2010年7月22日,建筑面积130.25平方。渭房产权登有字第5075826号,房屋所有权人:张怡琼,房屋地点: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358号,房屋2栋,房号501室,房屋总层数6层,所在楼层5层,建筑面积132.82平方。西安房产权雁塔字第010C25631024号,房屋所有权人:张怡琼,房屋地点: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57号,登记时间2010年6月22日,建筑面积165.72平方,套内建筑面积148.46平方”。

15、户籍证明,证明党*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203700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轻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党武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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