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咸秦刑初字第003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13日经渭南*民法院减刑二年。

执行机关华*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张*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

24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8日至2015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