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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应旗、单**、武先果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字(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单某某、武*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单某某、武*甲及被告人武*某的辩护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武*某、单某某、武*甲伙同武*乙(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驾驶一辆黑色套牌现代伊兰特轿车窜至乾县县城,见到被害人王某某只身一人,决定对其实施诈骗。由武*某望风,武*乙假装家人失踪与被害人王某某搭讪,并骗取王某某的信任,后**甲以认识“高人”为名带领被害人及武*乙去见“高人”,在乾县建材市场附近找到假装为“高人”孙子的单某某,单某某以其“爷爷”算出武*乙家中有人走失、王某某家中有灾难为由,要求王某某和武*乙拿出家中钱财让“爷爷”做法事消灾,随后王某某从家中拿出29200元交给单某某,并按照单某某的要求向前走399步,此后单某某、武*某、武*甲、武*乙便驾车逃离现场。2、2015年5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武*某、单某某、武*甲伙同武*乙经事先预谋,驾驶一辆黑色套牌现代伊兰特轿车窜至武功县城,在育才路上见到被害人贾某某一人行走,决定对贾某某实施诈骗,由武*乙望风,武*某假装女儿失踪与贾某某搭讪,并骗取其信任,武*甲以认识“高人”为名带领贾某某及武*某去见“高人”,在五一小区找到假装“高人”孙子的单某某,单某某以其“爷爷”算出武*某家中丢失女儿、贾某某家中有灾难为由,要求贾某某及武*某拿出家中钱财让其“爷爷”做法事消灾,贾某某从家中拿出11000元交给单某某,并按照单某某的要求向前走399步,此后单某某、武*某、武*甲、武*乙便驾车逃离现场。

审理中,三被告人均认罪,且愿意对被害人做出退赔,经本院同三被告人家属调解,已将涉案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全额退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单某某、武*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武*某、武*甲、单**户籍信息及照片,抓获经过,呈请破案报告书,武功县看守所情况说明;同案犯武*乙证言;被害人贾某某、王某某、赵*某、赵*陈述;辨认笔录;调解笔录,谅解书;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单某某、武*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迷信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贾某某、王某某共计40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对涉案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全额退赔、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对涉案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全额退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武*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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