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某某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公诉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书记员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缘来婚恋”网上注册其未婚等虚假身份信息与被害人葛某某相识,后二人以谈恋爱为名保持联系、交往,田某某隐瞒其已婚事实,并承诺与葛某某结婚。后被告人田某某虚构亲属“丽娜”、“亚丽”与葛某某联系,捏造事实取得葛某某的信任。田某某谎称其要学驾证、亲属去世、过生日、得病住院、结婚需要礼金等事实向葛某某索要钱财。2014年6月至7月份间,葛某某先后多次向田某某银行卡转账共25500元;葛某某为田某某购买手机、黄金戒指、黄金麒麟吊坠等财物。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田某某银行卡内查获13400元及葛某某为田某某购买手机、黄金戒指、黄金麒麟吊坠,均返还被害人葛某某。本案审理中,田某某向葛某某退还赃款12100元。

上述案件事实,庭审中被告人田某某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中国建设银行卡;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记录清单、汇款凭条、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领条、凭证书、刷卡凭条、借条、户籍证明信;被害人葛某某陈述笔录;被告人田某某供述笔录;视听资料网络注册资料信息拍照、微信及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拍照、银行汇款回复短信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婚恋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退还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在社区表现良好,在辖区无犯罪记录的情况,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六个月止。罚金已缴纳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