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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彬县人民检察院以彬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4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2010年11月23日何某某因急需筹集毒资,遂产生诈骗一辆车卖钱供其吸食毒品的想法。何某某因曾在彬县发过煤,和贾某某(经营租赁公司)熟悉,且彬县离三原县远,车骗去后不易被发现,遂决定诈骗贾某某租赁公司的车。当日早上,何某某给贾某某打电话称其急需租用一辆车用。贾某某答应将自己的陕DXXXXX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以150元/天的价格租给何某某。何某某遂叫彬县的杨某某(已死亡)帮其将车从彬县开至旬邑县城,其付给杨某某200元,让其转交给贾某某。何某某将车开至三原县后办理了假产权证,并以5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该县的姜*。所得50000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2011年正月,何某某得知贾某某带人找其要车,并称要报警,遂逃至西安躲避。后经彬*定中心鉴定,该被骗轿车价值70976元。

2.2015年3月4日,何某某因在西安市找活未果,即产生了弄点东西卖钱花的想法,便来到西*新区甘家寨寻找作案目标。16时许,何某某发现甘家寨东三排19号6单元“领先娱乐麻将机某市”门口停放一辆电动车,遂决定诈骗该电动车。何某某进到该某市,称其要购买麻将机,跟老板宋*谈妥后说开车来拉。后在甘家寨东门叫来朱某某的面包车拉麻将机。其再次来到麻将机某市,趁老板宋*卸麻将机桌腿时提出借其电动车急用,宋*就将电动车钥匙给了何某某。后宋*发现被骗,遂通过电动车定位将何某某抓获,并移交至西*新区高**出所。经西安*证中心鉴定,何某某诈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4770元。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请求依法从轻予以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09年4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2010年11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急需筹集毒资,遂产生诈骗一辆汽车卖掉换钱的想法。因何某某曾在彬县参与过煤炭经营,和经营汽车租赁的贾某某熟悉,且彬县和三原县距离远,骗到汽车后不易被发现,遂决定诈骗贾某某向外出租的轿车。

当日早上,何某某电话联系贾某某称其在三原县,急需租用一辆轿车使用多日。因两人比较熟悉,贾某某也没有过多怀疑,就答应将自己的陕DXXXXX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以150元/天的价格租给何某某。何某某遂叫彬县的杨某某(已死亡)帮其将该轿车从彬县开至旬邑县城交给他,他让杨某某将200元转交贾某某。

何某某将车开至三原县后,欲将该车卖掉,便联系三原县经营汽租公司及二手车交易的姜*。姜*提出需要该车的手续(产权证、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保险、行驶证)方可转让。因租车时未带产权证,何某某便想办法办理了假产权证。取得姜*的信任后,姜*以5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后何某某将所得5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及购买毒品,全部予以挥霍。2011年正月,何某某回家后得知贾某某带人找其要车,遂逃至西安市躲避。后经彬*定中心鉴定,该被骗轿车价值人民币709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证实何某某2010年11月24日将车号陕DXXXXX,发动机号码XXXXX,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以人民币50000元价格卖给姜*的事实;2、收条,证实2010年11月24日,被告人收到购车款(陕DXXXXX现代伊兰特轿车)50000元;3、姜*经营三原*务中心营业执照,证实姜*的经营资格情况;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黑色伊兰特轿车销售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证明被诈骗的车辆陕DXXXXX的相关信息;5、证明,证实杨某某于2011年7月份死亡的事实;6、被害人贾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害人贾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7、何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姜*证言,证实被告人何某某2010年11月份向其出卖陕DXXXXX黑色伊兰特轿车的过程、手续等,其2010年11月24日在三原县池阳街十字以50000元的价格从何某某处购买陕DXXXXX黑色伊兰特轿车的事实,以及被骗车辆的去向等;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杨某某于2011年6、7月份因琐事,在其经营的彬县*容美发店被人用刀刺死的事实。(三)被害人贾某某陈述,证实何某某以租车名义骗走其陕DXXXXX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的事实等。(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2010年11月23日以租车名义诈骗贾某某一辆牌号为陕DXXXXX的黑色现代伊兰特小轿车的事实,以及诈骗该车的动机、车辆下落、所得赃款的去向等。与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人姜*的证言相互印证。(五)鉴定意见:彬县*中心彬*(2015)0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合法鉴定被盗北京现代BH7162MX(车牌号:陕D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车架号:LBEXDAEB49X717229)价值人民币70976元。(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贾某某辨认被骗车辆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混合辨认,贾某某准确辨认出被告人何某某就是以租赁的方式将其车号陕DXXXXX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骗走的人;2、被告人何某某辨认姜*的笔录,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准确辨认出购买车辆的姜*;3、提取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在姜*处提取三份书证:1.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2010年11月24日,何某某和姜*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一份;3.2010年11月24日,何某某在其身份证上所打收条一份。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规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15年3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因在西安市找活未果,遂产生弄点东西卖钱花的想法。其便来到西*新区甘家寨寻找作案目标。16时许,何某某发现甘家寨东三排19号6单元“领先娱乐麻将机某市”门口停放着牌号为XXXXXXX台铃牌电动车一辆,遂决定诈骗该电动车。何某某进入该某市,称其要购买麻将机,跟老板宋*谈妥价格后,称其开车来拉。何某某从某市出来后,在甘家寨东门租赁了朱某某的面包车拉麻将机。何某某再次来到麻将机某市,趁老板宋*卸麻将机桌腿时,谎称接其妻子借用宋*的电动车。宋*见拉麻将机的面包车司机在外面,就将电动车钥匙交给何某某。何某某骑走电动车后,宋*经询问朱某某,得知其与何某某不认识,便发现其被骗,遂通过电动车定位,在西安市桃园路与丰登路东北角将何某某抓获,后移交至西*新区高**出所。经西安*证中心鉴定,何某某所骗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770元。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实施诈骗犯罪二起,诈骗数额人民币7574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高)移字(2015)0006号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宋*于2015年3月4日以被告人何某某诈骗报案至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以及该案于2015年3月6日移送彬县公安局;2、统一收款收据、台铃电视塔专卖店的证明、非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宋*牌号为XXXXXXX台铃牌电动车购买时的价格为5700.00元。3、抓获经过,证明何某某被抓获的经过。(二)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何某某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三)被害人陈述,证明被骗的时间、地点、手段、被骗电动车的特征、电动车里的物品及抓获被告人的过程。(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作案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及被抓获的过程。(五)鉴定意见:西安*证中心西价认鉴(2015)008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骗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770元。(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被害人宋*辨认笔录,证实经混合辨认,宋*准确辨认出被告人何某某就是诈骗其电动车的人;2、证人朱某某辨认笔录,证实经混合辨认,朱某某准确辨认出被告人何某某就是租其车辆拉麻将机的人;3、被告人何某某指认被骗电动车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准确辨认出所骗电动车;4、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提取了涉案的台铃牌电动车一台,及钥匙,工具包一个。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规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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