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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曹*以给马*xx的女儿马*xx在陕北石油上安置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马*xx现金4000083000元,全部用于赌博。

数日后,该曹以钱不够为由再次骗取马*现金43000元,用于赌博挥霍并潜逃。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赔被害人损失5000元,立案后退赔被害人剩余损失7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曹*以假借给被害人马*xx的女儿马*xx在陕北一石油单位安置工作需要花钱为由,骗取马*xx现金40000元,该曹将这40000元钱全部用于赌博。几天之后,被告人曹*该曹再次假借以为被害人马*xx的女儿在石油上安置工作还需要向有关领导送钱为由,骗取马*xx现金43000元。,被告人曹*将这所骗43000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后潜逃。后马*xx多次寻找曹*讨要被骗现金,曹*通过其儿子曹*x退还马*5000元钱,之后曹*一直潜逃。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曹*到案后退赔被害人马*xx剩余损失7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举报材料,汇款收据、银行流水清单,扣押文件清单、领条,抓捕经过,证人马**xx、雷*xx的证言,被害人马*xx的陈述,被告人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8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曹*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情。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经评估调查被告人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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