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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被告人徐某某认识了在白水县收水街道经营商店的张*某,虚构能将张*某儿子张*的工作安排到渭*心医院的事实,多次骗取张*某现金共计12000余元。2006年前后,田*某通过张*某认识了被告人徐某某,徐虚构可以将田*某女儿田*的工作办到西安汽车站的事实,提走了田*的档案,骗取田*某现金10000元。田*某为了稳妥期间,当着徐某某、赵某某的面,将现金10000元先交给张*某,并由张*某出具欠条一份。随后,张*某将该10000元分两次给了徐某某。徐某某骗得赃款后逃跑。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为他人办工作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2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他犯诈骗的部分事实属实,他只拿了张某某7000元,未诈骗田某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前后,被告人徐某某认识了在白水县收水街道经营商店的张*某。此后,虚构能将张*某儿子张*的工作安排到渭*心医院的事实,多次骗取张*某现金共计12000余元。在此期间,田*某通过张*某认识了被告人徐某某,徐虚构可以将田*某女儿田*的工作办到西安汽车站的事实,提走了田*的档案,骗取田*某现金10000元。徐某某骗得赃款不知去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后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2005年他认识徐某某,当时叫徐*。2006年徐某某以养病为由在他家住了一年。2006年冬季,他儿子张*在蒲城县中医院实习,徐某某给他说他妈的侄子在国*通部当部长,他媳妇在西安车站上班。后来他去了徐某某家,徐某某他爸也说了同样的话,他爸还说他表弟是渭*心医院院长,表叔是政协委员,他也就相信了。2006年12月,徐某某说给他儿子张*安排工作,他因之前去过徐某某家知道徐某某的表弟是渭*心医院院长便答应了,说让他娃先进医院实习,边实习边办理正式手续。2007年2月,徐某某说进医院必须交2万元,他便答应了。2007年3月,徐某某来他家,他贷了5000元给徐某某。2007年12月,徐某某和他去渭*心医院给张*办手续,但是没有见到鲁院长,徐某某的爸说让他把2000元给徐某某,让徐某某将钱给鲁院长,他也给了,他先后共给了徐某某12000元。关于田*某被骗之事,2007年4月,他村村民田*某知道张*的工作被徐某某安排了,就要求让他也帮田*某的女儿田*的将工作安排,后来,徐某某答应安排,并将田*的档案拿走。2007年6月12日,徐某某来他家给他要钱,田*某要田*的档案,说事不办了,徐某某说档案已经拆开,别的公司就不要了,田*某就回去了。2007年6月19日,徐某某又来他家,说田*的事办成了,现在需要开户口迁移手续,要10000元。最后他用果园给田*某担保,田*某给了他10000元,他将这10000元给了徐某某。他共给了徐某某12000元,田*某经他手给了徐某某10000元,总共给了徐某某22000元。2008年他不断地给徐某某打电话,徐某某不接。徐某某也没有再去过他家。

2、被害人田*某陈述证明,2006年左右,当时在他村张*某家中,知道徐某某和张*某熟。听张*某说他儿子张*的工作可能都安排好了,他也就相信了,徐某某说帮他将他女儿安排到西安的一个汽车站里,但是要1万元,他不相信这人能办成工作,后来张*某就用自己家的果园作抵押,他才将1万元给了张*某,让张*某转手将钱给徐某某,在这之前,他把女儿田*的档案都给了徐某某。

3、证人张*某(被害人之妻)陈述,她丈夫被徐某某以给她儿子张*办工作名义骗了12000元,给钱时她都在场。

另外给她村田某某的娃办工作,通过她丈夫还给了10000元,田某某将钱给她丈夫的时候她在场,后来,她丈夫将钱给徐某某的时候,她在外面商店。

4、证人张*(被害人之子)陈述,徐某某在他家自称叫徐*,2006年底他父亲张*某说徐某某的表叔在渭*心医院当院长,能给他安排工作。他爸给了徐某某22000元,但事情没有办成。

5、证人赵某某陈述,他是通过他担子田*某和同村的张某某认识徐某某。2007年4月份,田*某给他说张某某那里有一个人能把田*的工作安排好,让他跟上一块去。到张某某住的地方见到那个叫徐某某的人,徐某某就说将娃的工作办到北京海淀区,他们就将田*的档案给了徐某某。2007年6月12日,徐某某来到张某某家里,他就和田*某向徐某某要田*的档案,徐某某说档案去了北京,也已经拆开,别的单位不可能再要了,他没有办法只好让徐某某尽快办事。2007年6月20日,张某某说迁户口要1万元,田*某将钱给他,让他看着办。最后通过张某某夫妇用果园担保,他将10000元给了张某某,并且说等徐某某将事办成了,再由张某某将钱给徐某某。也不知张某某咋弄的,将钱全部给了徐某某,随后说这事几天就办成,到现在连影子都不见了。

6、证人鲁某某陈述,他和徐某某是老亲戚,徐某某和北边一小伙到过他家,徐某某另一次还领一老头到过他的办公室,这老头后来还到他办公室问他是不是鲁院长,但徐某某等人从来没有与他说过关于安排工作的事。

7、被告人徐某某供述称,2005年还是2006年他和张*某认识,认识后了解到张*某的儿子张*医学院毕业,张*某说自己的儿子没有工作,他就说他有亲戚在渭*医院当副院长,能帮忙给张*安排工作,后领着张*某到渭*医院见了鲁某某,但没有给鲁*说安排工作的事,并以各种理由骗了张*某7000元现金,分别是第一次给了1000元,第二次1000元,第三次5000元,给钱过程只有他和张*某。他没有能力给人家安排工作。

8、张*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照片上的人就是徐某某,并说明徐某某就是为他儿子张*办工作骗他钱的人。

9、赵*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照片上的7号(徐某某)就是给田某某女儿办工作骗钱的人。

10、田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照片上的4号他认识,4号就是给他女儿办工作的徐某某。

11、张*某报案材料证明,其因为儿子张*办工作、为田*办工作被蒲城的徐*骗了,2008年7月16日才知道他不叫徐*,叫徐某某。

12、蒲城县公安局椿林派出所抓捕经过证明,该所民警于2015年2月3日下午在蒲城县椿林镇岳兴村四组将白水县公安局通缉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抓获。

13、蒲城县公安局椿林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证明,徐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10月23日,家住蒲城县椿林镇岳兴村四组。

14、张某某2007年6月14日欠条证明,张某某用果园担保于2007年6月20日将欠田*某的10000元及(田*)档案一次性交于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为他人办工作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2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某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某辩称的他只拿了张某某7000元,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诈骗所得的赃款应退赔给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退赔给被害人张某某12000元、退赔给被害人田某某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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