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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3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2000元)。2013年3月13日送陕*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江监狱根据王*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14个,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王*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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