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康**与被执行人李**、张**诈骗案刑事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康*与被执行人李*、张*诈骗罪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汉台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康*退赔人民币2642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到2016年7月18日;被执行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到2018年7月7日。二被执行人现服刑于汉江监狱,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将以上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通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对本院的查证工作予以认可,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16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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