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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白*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勉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6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40000元(已交纳6000元)。2013年12月3日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白*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改造活动,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维护改造秩序。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中获得积极奖励7个,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白*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白*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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