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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麻红卫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6年10月以被告人麻红卫犯招摇撞骗、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9月17日释放。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凤翔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红卫犯诈骗、招摇撞骗、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4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1月9日送陕*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江监狱根据麻红卫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麻红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麻*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麻*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麻红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3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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