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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以(2012)洛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3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被告人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刑期执行自2011年10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以(2014)延中刑执字第10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赵*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0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准予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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