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以(2011)塞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6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