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强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栾*骗刘XX说他在延安供电局上班,和领导关系处的好,能够给刘XX提供两个招工名额,安排一个工作的费用是30000至35000元不等价格,骗取了刘XX的信任后。刘XX给另一被害人程XX打电话说她朋友(指被告人栾*)在供电局上班,能够安排一份供电局的工作,刘XX为了给自己安排工作不用花钱以及她朋友张XX安排工作少花一部分钱,就给程XX说安排工作费用需要80000元,程XX就相信了刘XX,刘XX给了程XX一个被告人栾*的账户,程XX给被告人栾*的银行账户分三次共打款80000元后,刘XX给被告人栾*说这是二个人找工作的钱,剩余的等事成之后再给,之后,被告人栾*在刘XX家中和刘XX、程XX分别签订了一份虚假的“供电局招工合同”。

2、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刘XX给被害人张XX打电话说栾*在供电局工作,能够给张XX安排一份供电局的工作,费用需要35000元,张XX就相信了刘XX,张XX先给了刘XX5000元,二人商量好剩余的钱等工作安排了之后再给,之后刘XX把这5000元给被告人栾*的银行账户打了过去,被告人栾*也和张XX签订了一份虚假的“供电局招工合同”。

3、2014年11月初的一天,被害人王XX和刘XX聊天中得知刘XX有朋友(指被告人栾*)在供电局工作,能够给王XX安排一份供电局的工作,费用需要35000元,王XX就相信了刘XX,王XX把35000元给了刘XX,之后刘XX把这35000元给被告人栾*的银行账户打了过去,被告人栾*也和王XX签订了一份虚假的“供电局招工合同”。

4、2014年11月初的一天,刘XX给被害人武XX打电话说她有个朋友(指被告人栾*)在供电局工作,能够给武XX安排一份供电局的工作,费用需要35000元,武XX就相信了刘XX,武XX把35000元就给了刘XX,之后刘XX把这35000元给被告人栾*的银行账户打了过去,被告人栾*也和武XX签订了一份虚假的“供电局招工合同”。

被告人栾*骗得以上四位被害人155000现金后,把142000元赃款用来处理他自己的一起交通肇事的费用上,剩余的13000元全部挥霍。

5、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栾*给被害人贺XX说他可以给贺XX安排一份延安电力局的工作,费用只需30000元,起初贺XX不同意,贺XX说她没有钱,被告人栾*就骗贺XX说他可以先垫付一部分钱,让她先付一部分钱,贺XX还是不太相信被告人栾*的话,被告人栾*第一次没有诈骗成功。但被告人栾*没有放弃,就一直给贺XX打电话催促贺XX,让他给贺XX安排工作,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栾*给贺XX打电话,骗贺XX说他筹集了25000元,让她再筹集5000元就可以上班了,贺XX半信半疑,被告人栾*给贺XX承诺如果工作安排不了,可以退钱,就这样,贺XX在宝塔区丽融大厦6楼被被告人栾*诈骗5000元,被告人栾*把骗取贺XX的这5000元已挥霍。

6、2014年8月份,10月份下旬的一天,被害人高XX给被告人栾*说他的一个叔叔要办理驾驶证,问被告人栾*是否可以办理,被告人栾*就骗高XX说他能够通过关系,不上驾校,花钱就能办理驾驶证,费用需要3500元,骗取了高XX的信任后,高XX把资料和3500元都给了被告人栾*,被告人栾*将骗取的3500元挥霍。

7、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栾*在子长县一个打字复印门市,打印了一份虚假的电力局招工合同,用来骗取被害人高XX的信任,当时高XX半信半疑的签了合同,被告人栾*给高XX承诺说,安排工作费用需要30000元,等上班了以后再给钱,后来高XX一直打电话催问被告人栾*什么时候可以上班,被告人栾*就以领导不在、纪检委在查等理由继续骗高XX,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栾*就骗高XX说他在电力局承包了安装电线杆的工程,现在要结款,需要上一部分税钱,差2000元,高XX为了得到电力局的工作而不得罪被告人栾*,高XX就给被告人栾*建设银行卡里转了2000元,被告人栾*把钱骗到手后挥霍一空。

综上所述,被告人栾*共诈骗7次,金额共计1655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案件情况登记、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打款证明、被告人栾*伪造合同材料、刑事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栾*的供述与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认识延安市供电局领导为他人安排工作、办理驾驶证等事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栾*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栾*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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