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刘XX涉嫌合同诈骗、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份,被告人刘XX向*XX谎称其承包下青化砭采油厂在宝塔区梁村乡旺坪村养老院工程,可以跟马XX共同投资修建。在取得马XX信任后,于2014年3月至6月,以需要租赁办公室、搭建工程彩门、开现场会等为由,先后共计骗取马XX33000元,后于案发前退还马XX23000元。

2、2014年6月份,被告人刘XX向朱XX谎称其承包下在宝塔区梁村乡旺坪村修建青化砭采油厂养老院工程,在取得朱XX信任后,表示愿意退还合伙人投资的钱,退还后和朱XX合伙。2014年6月28日、8月15日刘XX先后与朱XX签订了虚假的养老院工程转让合同及养老院土方开挖拉运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刘XX以需给之前合伙人退还投资款、缴纳青苗补偿费、请客吃饭为由骗取朱XX113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3月份,被告人刘XX向被害人马XX谎称其承包下青化砭采油厂在宝塔区梁村乡旺坪村修建养老院工程,可以跟被害人马XX共同投资修建。在取得被害人马XX信任后,于2014年3月至6月,以需要租赁办公室、搭建工程彩门、开现场会等为由,先后共计骗取马XX33000元,后于案发前退还马XX23000元,其余赃款以挥霍。

被告人刘XX的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马XX陈述,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他不记了,刘XX给他打电话说在宝塔区梁村有一个工程让他出资共同修建,之后他和刘XX见了面,看了工程图纸,刘XX说这个工程是青化砭采油厂养老院工程,当时和他要了2000元说要请别人吃饭。大约过了一个月的时间刘XX给他打电话说工程马上要开了,需要请一个领导吃饭,让他送过来5000元,他当时要求一起去吃饭,刘XX说是一个领导,不让他去,他就回家了。2014年6月份,刘XX说要开现场会,让他给一个叫徐*的卡上打了7000元。之后刘XX又以修建彩门、购买办公用品、去吴起开现场会和他要了15000元。之后还以买些关于开发养老院要买些东西为由和他要了4000元。刘XX共骗了他33000元。在他报案之前刘XX给他退了23000元。

(2)被告人刘XX供述,证实2014年3月份,他骗马XX说在宝塔区梁村乡旺庄村有个青化砭采油厂养老院工程,他问马XX能不能干这个工程,当时马XX算了一下说可以干,马XX问他证明弄来的这个工程,他说是一个朋友介绍的。当时他和马XX商量好共同投资修建这个养老院工程,他当时就和马XX要了2000元说去跑这个工程。后来他还带马XX去旺庄村看了现场,并先后以搭建彩门、请客吃饭、开现场会、卖办公用品等理由骗了马XX33000元。之后他给马XX退还了23000元。

2、2014年6月份,被告人刘XX向被害人朱XX谎称其承包下在宝塔区梁村乡旺坪村修建青化砭采油厂养老院工程,在取得朱XX信任后,刘XX称之前该工程和马XX在合作,如果要和朱XX合作该工程需退还马XX所投资的钱。被害人朱XX表示同意。2014年6月28日、8月15日刘XX先后与朱XX签订了虚假的养老院工程转让合同及养老院土方开挖拉运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刘XX以需给之前合伙人退还投资款、缴纳青苗补偿费、请客吃饭等为由骗取朱XX113000元。赃款以挥霍。

被告人刘XX的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朱XX陈述,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他不记了,他的朋友马XX打电话给他说有一个叫刘XX的承包了青化砭采油厂在宝塔区梁村乡寺沟村旺庄坪村修建养老院工程,让他做土方工程。他在2014年6月28日和刘XX在宝塔区东关街东盛宾馆一房间内签订了工程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就是刘XX把青化砭采油厂养老院工程转包给他,随后他和刘XX又到梁村乡旺庄坪村签订了土方开挖拉运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完后刘*让他先交10万元用于前期费用,他当天就给了刘XX10万元现金,刘XX给他打了收条。2014年7月10日刘XX给他打电话说要请油矿领导吃饭和他要5000元,他当时不在延安,就让他妻子贺*给了刘XX5000元。2014年7月19日刘XX给他打电话说要缴纳青苗补偿费,又和他要了8000元。后来工程一直不能正常开工,他感觉到刘XX是在骗他,他就去延长油田房地产开发公司了解情况,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告诉他根本就没有这个项目。后来他给刘XX打电话总是关机,他就联系不上刘XX了,就报了案。

(2)被告人刘XX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他通过马XX认识了朱XX,并在旺庄坪村对朱XX说了青化砭采油厂养老院工程的情况,他当时对朱XX说这个工程是他和马XX两个人的,工程是他和别人要的,当时朱XX就给他说想要这个工程,让他和朱XX合作。他俩于2014年6月份签订了土方开挖拉运承包合同和工程装让合同,他给朱XX说要给马XX退钱,就和朱XX要了10万元。2014年7月10日他给马XX退了23000元,又给马XX打了30000元的欠条,他给马XX说工程给别人转出去了。2014年7月10日他给朱XX打电话说要请油矿的领导吃饭需要钱,他和朱XX要了5000元。2014年7月19日他给朱XX打电话说要缴纳土地青苗补偿费,他又和朱XX要了8000元。后来朱XX知道这个工程是假的,向他要钱,他已经把钱都挥霍了,就把手机卡换了跑到子长打工去了。过了一段时间他担心朱XX报案就回到延安约朱XX见面,朱XX就把他扭送到了经侦大队。实际他所说的青化砭采油厂养老院工程就不存在,他也不认识青化砭采油厂的领导,他和朱XX签订的土方转让合同和工程转让合同都是他伪造的。

(3)证人贺翠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日下午1时许,她丈夫朱XX给他打电话说给刘XX5000元。她当时在市医院门口,过了一会刘XX过来把5000元拿走了,还给她打了一张收条,当时刘XX说有一个亲戚是采油厂的领导,也在医院住这了,一会叫的一起吃饭,还给了她一张山体开挖图纸。

被告人刘XX的上述事实,还有下列其他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4年6月28日,被害人朱XX报称,刘XX用虚假的合同诈骗了其113000元。

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9月8日15时16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民警正在值班时,被害人朱XX将被告人刘XX扭送至公安机关。

3、证明材料,(1)土方开挖拉运承包合同、工程转让合同,证实被告人刘XX伪造虚假合同进行诈骗。(2)收条,证实被告人刘XX诈骗被害人所出具的收条。(3)银行卡一张,证实被告人刘XX诈骗被害人马XX时所使用的银行卡证据。(4)山体土方示意图,证实被告人刘XX为诈骗他人所伪造的山体土方示意图一张。(5)延长*限公司青化砭采油厂便函证明材料,证实青化砭采油厂没有养老院工程项目。

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XX生于1982年9月22日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综上,被告人刘XX共诈骗马XX10000元。合同诈骗朱XX113000元。

以上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虚假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故被告人刘XX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XX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