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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某寻衅滋事罪、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阳泉*民法院审理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矿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席某某不服,以其没有强奸被害人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4)矿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阳泉*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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