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张*、刘*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张*、刘*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张*、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发生矛盾,指使被告人付某某、张*、刘*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一人轻伤,此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张*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刘*八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付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刘*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21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其外甥赵*与妻子任*发生家庭矛盾,被赵*叫到其在本市新澳城10号的楼道里,期间王某某与任*发生争吵,后指使付某某、张*、刘*对任*及其姐夫被害人田*进行殴打,致田*左*8-9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田*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四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白*、平*、高某某、马某某、张*的陈述可证实案发详情。

2、被害人田*的陈述称:2014年9月21日21时许,我、任*甲陪任*一起来到任*家门口,任*敲门要回家,但其丈夫赵*拒绝开门,后任*与赵*隔着门发生口角,这时,我听见赵*在房间里打电话说你给我叫几个人过来收拾任*,过了十五分钟左右,上来十几名陌生男子,其中有几名男子对任*实施殴打,任*甲让我打110报警,正准备拿电话报警,有一名男子从我侧面过来一拳把我的眼镜打飞,我啥也看不清了,后来就有六、七名男子对我拳打脚踢,其中还有一名陌生男子用随身携带的喝水杯在我头部砸了好几下,我感觉头部晕,肋部痛,左手也受伤。

以上报案及陈述可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及经过。

3、证人任*、任*甲的证言可证实殴打被害人经过。

4、证人赵*、王*、蔡某某、张*的证言可证实案发现场。

5、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保晋路派出所出具书证可证实四被告人年龄状况。

6、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可证实被告人张*前科。。

7、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可证实被告人付某某前科。

8、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保晋路派出所出具书证可证实四被告人归案经过:2014年11月25日7时,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保晋路派出所在阳泉市矿区永红楼附近,该所民警根据工作线索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张*,在家中现场抓获,并传唤至开发区*路派出所办案区进行调查。

2014年11月25日10时,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保晋路派出所在阳泉市巨兴小区附近,该所民警根据工作线索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付某某,在家中现场抓获,并传唤至开发区*路派出所办案区进行调查。

2014年11月8日15时30分许,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刘*主动到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保晋路派出所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14年11月8日9时许,涉嫌故意伤害的嫌疑人王某某主动到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保晋路派出所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9、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前科。

10、谅解书和赔偿协议二份可证实民事赔偿和谅解情况。

11、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可证实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

12、阳泉*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可证实被害人田*诊断情况。

13、四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发生矛盾,指使被告人付某某、张*、刘*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刘*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四被告人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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