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某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千元,余款因家庭贫困无力缴纳)。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狱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狱提出,罪犯邓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5年3月累计获奖50.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邓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某某减去截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