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其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闫其山与被执行人钱**、闫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闫如国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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