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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淮南市谢**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三和镇徐马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5.5元,经本院院长批

准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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