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三和镇徐马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5.5元,经本院院长批
准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原告王**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与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淮南市谢**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某某与黄*、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庄**与符*、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