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所有的皖KXXXXXX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陈*所有的皖XXX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