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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所有的皖KXXXXXX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陈*所有的皖XXX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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