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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