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王*与被告韦*、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王*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潘*、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潘*、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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