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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936.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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