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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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