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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