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告杨*申请对登记在被告刘*名下,车牌号为皖D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登记在被告刘*名下,车牌号为皖D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