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我院依据(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庞*申请执行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标的额50525元及执行费658元,并于立案之日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的银行存款5118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王**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詹*、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童**、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朱*与朱**、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杨*与任*、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