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任*、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告杨*申请对登记在被告任*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华府骏苑6幢商501室的房屋、在被告张*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7幢2407室、被告张*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25幢1309室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登记在被告任*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华府骏苑6幢商某某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合蜀某某甲号)予以查封;
二、对登记在被告张*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7幢某某室(产权证号:合蜀某某乙号)、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25幢某某室(产权证号:合蜀某某丙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