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单立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彭*申请执行单立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标的额20000元及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到被执行人单立寨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单立寨在位于凤台县永幸路东侧房产二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单立寨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