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朱*、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刘*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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