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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胡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胡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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