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胡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王**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詹*、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童**、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庞*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与方**、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君民与安徽皖**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