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周*撤回起诉;

二、准许周*撤回上诉;

三、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周*负担;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