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周*撤回起诉;
二、准许周*撤回上诉;
三、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周*负担;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