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杜**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冯**、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詹*、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