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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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