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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