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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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