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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卞士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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