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原告王**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莫**与吴*、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某某与黄*、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淮南市谢**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庄**与符*、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