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诉被执行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西*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借款266000元,并归还上述借款中200000元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徐**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0000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徐**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西*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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