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山*伟诉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经查:原告山*伟提供的被告曹**现住址无法找到被告本人。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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