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谢**与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8个月,月息壹分伍厘,壹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并由商丘宝**限公司作担保。被告给原告出据了《借款借据》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共计13万元及其约定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起诉。

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2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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