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漯河**有限公司、马运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王**、漯河**有限公司马运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对原告李**诉被告王**、漯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司)、马运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原告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即本案核心证据是《理财服务凭证(定期)》。该凭证显示:u0026amp;amp;ldquo;出资人:李**;身份证号:411104195603180014;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服务期限: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0月11日止;年利率:5.5%。u0026amp;amp;rdquo;该份凭证上经办人处,有u0026amp;amp;ldquo;王**u0026amp;amp;rdquo;打印字样;记账处,加盖u0026amp;amp;ldquo;马运法u0026amp;amp;rdquo;字样印章;凭证上加盖u0026amp;amp;ldquo;漯河**有限公司u0026amp;amp;rdquo;印章。同样像李**这样参与投资理财的,还有众多。具体人数和涉及金额无法准确统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u0026amp;amp;rdquo;。本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浦发公司以u0026amp;amp;ldquo;理财u0026amp;amp;rdquo;的形式吸收资金,允诺以年利率5.5%,况且面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其行为涉嫌刑事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依法予以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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