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诉被告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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