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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诉被告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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