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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泰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泰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泰起诉后,本院依法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本院限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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