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韩**、韩**与淇县黄**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苗子学与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泰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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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仝**冻结执行裁定书